校属各单位: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行〔2024〕257号)第一条“省级部门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以下称出差人员),应当提前向接待单位提供公函,提倡主动要求简化接待安排,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1次工作餐,无需交纳差旅伙食费,相关费用从接待单位接待经费中列支。”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故将公务接待费和差旅费报销要求作如下调整:
1.对方来函的公务接待费报销时,只安排1次工作餐的,取消附已交纳伙食费收据方可报销的要求;报销超过1次工作餐的,超过部分需要附已交纳伙食费收据方可报销;接待安排用车的,按规定标准交纳交通费的要求保持不变。
2.教职工到驻地外单位开展公务活动出差的,接受接待单位超过1次用餐和安排用车的,报销差旅费时需要附已交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的票据;接受接待单位未超过1次用餐、接待单位未安排用车的,报销差旅费时需填写《承诺书》。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新版承诺书
财 务 处
2025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