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工作已经开始,请教职工于2022年12月31日前自行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确认。此外,2023年附加扣除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请有此项的教职工注意添加信息。操作流程可关注“理大财务”微信公众号相关推文。
特此通知
财 务 处
2022年12月12日
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工作已经开始,请教职工于2022年12月31日前自行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确认。此外,2023年附加扣除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请有此项的教职工注意添加信息。操作流程可关注“理大财务”微信公众号相关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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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务 处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