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新办法来啦!这些要点你要知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云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学校于 2025 年7月印发了《大理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理大校发〔2025〕76号)  

让我们一起看看有什么变化。

   

     

变化点1:明确公务出差内容。


     

第三条  差旅费指学校教职工(含退休校级返聘人员及聘用的银龄教师)因公到大理市以外地区(含花甸坝)履行公务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外请专家学者来学校驻地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


     

变化点2:优化出差派差审批。


     

第三十条  学校对公务出差费用实行派差审批和差旅费报销审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所有人员出差前必须填写《大理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单》

学科队伍、专业、课程、省级人才、科研课题项目成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经费主管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审批;使用其他经费出差的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出差人员包含厅级、处级干部的,不论使用何种经费,公务出差须严格履行干部外出请销假制度;报销差旅费时须附学校干部外出请销假报备表。

差旅费用报销审批按学校现行经费审批管理办法和科研经费审批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变化点3:新增夜间或连续乘坐火车等级。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或动车出行,原则上乘坐软座或规定等级席别,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或动卧,按照软卧或动卧车票凭票报销。


     

     

         

         

           

变化点4:新增公务活动超半天不满一天住宿报销标准。


           

第十一条  出差返回当日公务活动超半天不满一天,或同一天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可以安排一次半天住宿。半天住宿费用在职务级别对应的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一半以内凭据报销。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的,每天报销的住宿费不得高于相应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邀请专家、学者来校开展学术讲座、论文评审等教学科研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以邀请函代替公务出差审批单按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条职级对应标准报销,返回当日公务活动超半天不满一天的,可以安排一次半天住宿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变化点5:明晰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提供工作餐或交通工具的交纳标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1次工作餐,无需交纳差旅伙食费,其余用餐应自行解决。需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及时交纳差旅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向接待单位交纳。在宾馆、酒店、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费用自理。

第十八条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变化点6:完善学校派出挂职报销费用的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安排赴大理市以外参加各种支援工作、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单位派出的挂职、借调、跟班学习等工作人员,相关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

工作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安排住宿和工作餐;接收单位不安排住宿、工作餐的,由接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后,经学校派出单位批准,可凭据在工作驻地住宿标准限额内回学校报销住宿费,同时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予补助。工作时间3个月以下的,可结合实际选择租房或入住宾馆;工作时间3个月(含)以上的,应当选择租房。


     

变化点7:明确无住宿费发票的报销范围。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变化点8:强调差旅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经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或具有经费审批权的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提倡自驾车出差,公务活动确需自驾车出差的,自驾车风险由出差人员个人承担。学校不报销油费、过路费等与自驾车有关的费用和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学校公务用车(含公务租车)出行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变化点9:强化出差期间工作纪律。


     

第四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不得加重接待单位负担。



作者:季伶斌

责编:董小源

校对:和祉含

初审:李智娟

终审:季伶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