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合同实行分类审核、归口管理、分级授权、权责相应、优化流程的原则。
第三条 合同签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国际合作及其他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 学校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或按规定可以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以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合同应当以“大理大学”的名义签订。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校内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需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申请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履行合同签批申请程序。
第八条 合同申请单位是合同管理的责任单位,合同申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责任人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应遵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同时审查合同文本的具体内容,做好风险防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申请单位可根据合同内容,结合经费来源、部门职责等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涉及多个部门的,按照合同经费来源确定归口管理部门。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和部门职责,负责特定类型合同的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相关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审核,合同文本签署后根据需要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学校行政章。
第四章 合同分类
第十一条 学校合同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为重大合同:
(一)中长期合作办学合同;
(二)特殊人事合同;
(三)融资合同;
(四)投资合同;
(五)外事合同;
(六)国有资产处置合同;
(七)需要党委会、校长办公等会议形式研究决策的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合同;
(八)涉及资金伍拾万元以上(不含伍拾万元)的合同;
(九)其他重大合同。
第十三条 学校作为合同一方接收资金、设备和设施等签订的合同属一般合同;除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合同属一般合同。
第五章 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重大合同审批流程
(一)由合同申请单位项目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核。
(二)经合同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合同签订的必要性、可行性,同时报法律事务部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规范性。
(三)经归口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四)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校主要领导决定是否签署。其中,根据《中共大理大学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大理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等规定,须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合同,按照会议决定意见签署。
第十五条 一般合同审批流程
(一)由合同申请单位项目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核。
(二)经合同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合同签订的必要性、可行性;合同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报法律事务部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规范性,也可报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审核意见。
(三)经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签署。
第十六条 对外签订的合同,经校长授权的,可在授权期限、授权范围内由被授权人签署,未经授权的合同,需由校长签署。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经相关负责人审定签署后,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用印。
第十八条 合同申请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将合同文本原件或复印件送至法律事务部备案。法律事务部将合同文本原件及签署申请表按年度向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九条 其他独立法人单位的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大理大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