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大理大学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理大学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办事程序,切实强化学校印章的使用管理,根据《大理大学印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印章是学校和校属各单位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校属各单位要根据职权范围和工作需要规范使用。

第三条  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应制定各自的印章管理办法,报学校备案。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印章的管理包含从印章刻制、启用至销毁全过程的管理。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

大理大学办公室是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印章的刻制统一核准并监督管理,印章刻制费用由校属各单位自行承担。

印章刻制的流程如下:

(一)需刻制印章的单位向办公室提交刻印申请书,并提供机构成立文件。

(二)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交付经办人刻印委托书、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办人携以上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至大理州防伪印章公司刻章。

校内科研型、学术性等非实体性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如确需刻制的,须书面申请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程序刻制。

第六条  所有印章必须在办公室留存印模、备案登记,并经学校发文启用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印章的保管

(一)中国共产党大理大学委员会”“大理大学(含钢印)”“大理大学办公室”“大理大学合同专用章及学校领导签名章由办公室保管。

(二)业务专用章由相应业务归口部门保管。

(三)校属各单位印章由各单位安排专人保管,按规定使用。

(四)国家部委、省、州、市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设置或挂靠在学校的,其印章由挂靠的校属单位保管。

第八条  印章因单位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等原因终止使用的,原印章必须在新印章留存印模、备案登记时上缴学校档案馆封存。印章因单位撤销终止使用的,原单位负责人在收到学校发文后五个工作日内上缴学校档案馆,由学校档案馆备案登记并封存。


第三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九条  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大理大学委员会印章,主要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公函、通知、报告等常规公文,以学校党委名义出具的聘书、奖状、请柬、介绍信等常规证书、证明以及各类申报材料、出国审批表等。

(二)大理大学印章,主要用于以学校行政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证件、证书、聘书、请柬,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依照规定、约定或者惯例需要加盖学校行政公章的文件、材料、报表、申请表、审批表等。

(三)大理大学钢印,主要用于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荣誉证、退休证、进修证、肄业证等证书的照片压印,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四)校领导签名章,主要用于有关证书、聘书、责任书、任务书、报表、申请表、审批表以及以校领导名义发的信函等,不得用于签发公文。

(五)大理大学合同专用章,主要用于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国际合作及其他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或协议。合同专用章使用由《大理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六)大理大学办公室印章,主要用于以大理大学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的函件、证明等。

(七)校属各单位的印章,主要用于处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公务,如向学校呈报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及校外对口单位联系工作等。除依法登记注册的校属独立法人单位外,其余校属各单位均为非法人单位,无对外签署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的法人身份和资格,不得在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上加盖校属各单位印章。

(八)各类业务专用印章,是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为履行某一项专门业务而使用的印章。印文中除刊有机关或单位的法定名称外,还刊有专门的用途,如财务专用章证明专用章等。专用印章不能代表学校或部门的权力,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用途。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学校印章的使用,用印单位或个人须填写《大理大学印章使用申请表》,由用印单位或用印个人所属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按业务归口情况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或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审批。若校领导已在需盖章的材料上签字,则无需再填写《大理大学印章使用申请表》,可直接用印。监印人凭学校领导或被授权人签字,经确认无误并做好登记后,加盖学校印章。

(二)校属各单位印章的使用,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做好印章使用登记工作,由监印人员按规定用印。

第十一条  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由办公室领导审批、分管校领导签发,重要的还须学校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不必正式行文但需以学校名义发出的文书或函件应按规定格式书写和打印,由分管校领导在底稿上签字同意,经办公室校核后,方可用印。其中,涉外函件还须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十二条  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的用印,按学校法律事务管理规定,填写《大理大学合同签署申请表》。一般合同须经承办单位负责人、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重大合同还需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其中,涉及党委会、校长办公等会议研究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合同,须经过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用印。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资产经营、结算、审计、诉讼等方面需学校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的文书用印,原则上需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同意或经过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用印。相关痕迹资料须留存十年。

第十四条  学校领导签名章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后方可用印。部分常规工作需要使用书记、校长签名章的,经书记、校长书面授权,并到办公室备案后,可由分管校领导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用印。

第十五条  须经书记、校长审批后用印的,须先按业务归口情况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报书记、校长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六条  经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按照会议纪要要求用印。

第十七条  部分常规性工作用印,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校长授权并至办公室备案的,由被授权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用印。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设备物资招标采购的申报、开标、备案、签订合同等,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用印。

(二)各类科研基金项目的申请书、经费预算书、计划任务书、结题报告书、鉴定申请书、成果登记申请书、奖励推荐书等,由科学技术处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用印。

(三)本科生的录取通知书、毕业证、学位证由教务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用印,扶贫助困、学生证、在读证明等材料由各校属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用印。

(四)研究生的录取通知书、毕业证和学位证由研究生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用印,扶贫助困、学生证、在读证明等材料由各校属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用印。

(五)其他已授权备案事项。

第十八条  印章的使用须严格手续,按章办事。原则上印章的使用由同级部门负责人批准,谁批准、谁负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用印。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绝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二)内容有误的;

(三)涉及个人的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问题的;

(四)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

第二十条  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及纸张上用印。

第二十一条  校级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按规定用印。加盖印章应清晰美观。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对合同书、协议书等法律文书,应按规定盖骑缝章或骑页章。印痕要骑压年月,不压正文,不压领导签字。钢印要加盖在证件与头像下部交接处。

第二十二条  印章存放必须安全可靠,不得带离办公地点。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必须事先经印章保管部门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在用印现场监督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印章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学校名誉损害、经济损失或承担法律责任的,学校依法对责任人追究民事责任;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伪造学校印章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学校提请公安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学校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理大学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理大校发〔2019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