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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大学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5-03-10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与采购活动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与采购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设备、材料)、服务等招标与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与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和采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标的,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采购,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规定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方式分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

第二章 招标与采购的限额标准及方式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有关要求,学校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到政府指定平台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按《大理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理大校发[2024]82号)规定执行。

1.工程招标限额标准(合同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合同预算金额60万元)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合同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学校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改造等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设备、材料)、服务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可采用招标投标法或政府采购法进行采购:

1.货物招标限额标准(合同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货物限额标准(合同预算金额60万元)以上的工程货物采购项目;

2.服务招标限额标准(合同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服务限额标准(合同预算金额60万元)以上的工程服务采购项目。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合同预算金额6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通过学校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采购。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合同预算金额6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设备、材料)、服务等,按《大理大学货物及服务非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理大校发[2024]84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标与采购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和采购程序应在满足完成立项、相关技术资料齐备、建设资金到位和招标方式经审批同意等要件下方可启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需到政府指定平台公开招标的,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设备、材料)、服务等适用招标投标法进行采购的,依法实行招标代理制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按学校有关采购规定执行,基建处原则上不自行组织招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设备、材料)、服务等不适用招标投标法进行采购的,按学校有关采购规定执行,基建处委托相应的职责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设备、材料)、服务等招标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原则上招标控制价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校长负责审批;招标控制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学校议事规则,报学校决策会议审批。项目管理单位需填报《大理大学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审批表》,报批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向审计处、财务处和纪检监察处等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实行“一编一审”制,基建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计处组织对其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基建处负责招标公告的拟定与审核,审定后的招标公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在学校官网等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实行会签审批制度。基建处负责招标文件的拟定与审核审定后的招标文件报审计处审核法律事务部审查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批。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须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3.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

4.投标人的有关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供的有关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

5.工程量清单、服务类招标要求、材料设备要求等;

6.合同主要条款:如质量标准、期限要求、款项支付方式、材料设备采供方式及清单等;

7.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8.是否全部响应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等承诺性说明;

9.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担保方式要求;

10.投标文件编制格式要求,可随附投标文件格式化范本;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及国家或地方标准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 投标保证金。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投标人需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及缴纳方式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是指对投标人的经营资格、专业资质、财务状况、技术能力、管理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评估审查,以判定其是否具有参与项目投标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及能力。据地方有关规定,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第二十条 开标与评标。开标、评标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财务、审计、资产、纪检监察和使用单位等部门应指派相应人员对开标程序进行现场监督。需业主评委参加评标的,由基建处负责指派,分管副校长审批。

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评标结束,依法向学校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原则上应确定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 定标根据评标报告,原则上招10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项目,由分管副校长负责审定;1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按学校议事规则,报学校决策会议审定。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后,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方可确定为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基建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 资料整理。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结束后向基建处提交完整的招投标资料,招投标资料必须按规定整理成册进行保存。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设备、材料)、服务等出现废标情形,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重新实施招标采购。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遵守以下规定:

1.领导干部不得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

2.不得为投标人托人情、打招呼、通信息,干扰招标活动;

3.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4.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5.招标工作人员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不公平待遇。

第二十七条 对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的,对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假借保密项目等方式规避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实行邀请招标的,量身定制确定招标人资格,操纵评标结果中标结果的,弄虚作假、收受他人好处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述限额标准与国家招标限额及地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同步调整。

第二十九条 校属其他单位开展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