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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5-03-10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基建合同)管理,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项目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货物(设备、材料)、服务等各类采购活动的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合同,是指学校在基本建设中与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以确定双方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 基建合同的订立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基建合同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签订、严格履行、有效监控、资料完整的原则。基建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审核会签制度和履行承办人制度。

第五条 基建合同按其性质分为工程类合同、货物类合同、服务类合同。根据所涉金额大小和重要程度,分为重大合同、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

1.工程类合同:标的金额在400 万元及以上的为重大合同,60万元及以上、400 万元以下的为重要合同,60 万元以下的为一般合同;

2.货物类合同:标的金额在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重大合同,60万元及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为重要合同,60 万元以下的为一般合同;

3.服务类合同:标的金额在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重大合同,60万元及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为重要合同,60 万元以下的为一般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在签订合同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授权)必须认真核实签约方的情况,特别是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确保合约方及具体签约人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 基建处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设备、材料)、服务,由基建处预算与项目管理科负责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组织起草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合同内部审查工作,同时牵头组织进行相应的合同谈判。重大合同谈判,应在学校纪检监察处和审计处的监督下进行,必要时应有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八条 基建合同文件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及学校有关规定,并与招标文件相关要约相一致。合同文本首选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合同文本的要素应齐全,条约应具体、准确,语言应严谨、简练,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应满足合同执行深度要求,避免因字面理解引起误解导致合同风险。主要内容应包括:

1.合同主体名称、地址、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2.项目名称、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3.合同工期及其所依据的工期调整方式;

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

5.工程货物的质量要求、供应与结算方式;

6.有暂估价项目的,列明其种类与处理方式;

7.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及时限(包括调价资料提交时限及超时提交的违约责任等);

8.索赔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限;

9.完工验收和合同成果移交;

10.完工合同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限(包括超时提交合同成果、结算资料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11.质量保修的责任、内容与保证方式;

12.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13.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14.争议解决方式;

15.其他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九条 基建合同实行审核会签制度。在签订基建合同前,应通过相应的会签审查程序。会签审查人员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把关、维护学校利益。

1.一般合同:由基建处负责起草(内审),法律事务部审查后,报分管副校长签订;

2.重要合同:由基建处负责起草(内审),审计处审核,法律事务部审查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核后签订;

3.重大合同:由基建处负责起草(内审),审计处、财务处审核,法律事务部审查,经分管副校长审核后,报校长签订(或校长授权分管副校长签订)。

第九条 基建合同审核主要内容应包括:

1.合同的技术性:

标的物规格型号正确、完整;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2.合同的可行性:

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具有可操作性。

3.合同的安全性:

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无损签约双方的信誉及其他利益。

4.合同的经济性

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明确、合理、完整。

5.法律合法性:

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符合招投标条件,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形式合法;签约程序合法。

6.严密性:

条款齐备、完整;文字清楚准确;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相应手续完备;相关附件完备;附加条件适当、合法;合同文本文字无误,正副本及附件份数齐备。

第十条 合同签订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合同当事方的履约能力和风险的复核、审查工作。若发现有关合同当事方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合同履约能力,应暂停合同签订程序,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学校分管领导和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

第十一条 为保证基建合同的有效履行,学校有权依照有关法规和行业惯例要求有关合同当事方提供履约担保文件,基建处应该在收到有关合同当事方履约担保文件后签署合同文件。

第十二条 基建合同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经有关当事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含骑缝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违者依照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生效前,原则上不得进入合同履行程序,严禁先进场后补签合同。如涉及安全等特殊紧急情况,需逐级报批,获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及时补签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执行人(或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等应仔细阅读、充分了解和掌握合同条款内容和招投标文件内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作,监督对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和责任,完成合同规定内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基建处是基建合同的主要执行部门,代表学校督促合同对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条款,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会同审计、财务等校内职能部门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学校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合同顺利执行。

第十七条 基建合同若有关于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支付条款的,应依法实行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制度。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建设项目延期而导致预付款担保到期但预付款尚未抵扣完毕,或履约担保到期但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等情况,合同执行人应在预付款担保或履约担保到期前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当事人续办相关担保。

第十八条 合同价款按照约定支付,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支付必须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同意,合同对方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擅自向第三方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若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是由于对方当事人责任造成的,均视作对方违约;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基建合同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确因不可抗力或合同执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合同无法正常执行,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基建处应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合同执行风险做出评估,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及缮后处理意见,及时报告分管校领导和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其中属于“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根据学校议事规则,报请学校决策会议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在以订立、变更、解除的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时,必须按规定用章,并确保补充合同与主合同用章一致。经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构备案。经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构重新公证。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作出。变更或解除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有效。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审核程序与合同签订审核程序相同。

第二十四条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五章 合同的纠纷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二十六条 基建合同纠纷由基建处联系学校法律事务部共同处理。应当注意纠纷处理的方式和过程的规范化,回函应当审慎、客观,如实作好函件收发记录,妥善保存各方有关纠纷解决的往来函件(含邮寄凭证、回执等)、会议纪要、备忘录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正式生效后,应遵照执行。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定书或判决书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经协商无效者,由学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相关部门和当事人应该确保合同文件质量,因合同文件质量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订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做好其他合同当事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履约担保文件审查工作。因审查不力导致合同无法正常执行,并致使学校利益受损的,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责任和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合同执行部门及合同执行人(或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做好合同执行相关工作。因履职不到位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顺利执行,或对合同对方当事人擅自变更、解除、中止合同等行为及转让合同权利义务行为,或对方当事人出现严重违约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管不力,未及时评估履约风险并上报,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致使学校利益受损的,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和权限,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解除合同和中止合同,或擅自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或将应签订补充协议的工程变更擅自纳入合同执行正常变化范围,致使学校利益受损的,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合同的归档

第三十二条 基建处应及时做好已签订合同的归档工作,并及时将已签订合同送达合同各当事方。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需要合同时,基建处应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 合同执行人(或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收集、归档合同形成与订立过程中的档案资料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确保合同资料完备齐全。归档的合同及基础资料均为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代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云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