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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5-03-10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学校利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规划和基本建设要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科学发展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本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确保质量的思路,实行项目决策逐级审核制度,努力提高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学校的决策部署,依据校园规划,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基本建设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学校事业发展。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编制校园规划、五年建设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的策划论证、立项审批、勘察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管理、施工组织、质量控制、安全管理、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资产交付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对校园规划、五年建设规划、年度投资计划、重大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方案和投资计划、重大工程变更等重大事项,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行决策。

第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校园规划和基本建设的议事协调机构,开展决策前期工作,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研究讨论并协调推进校园规划、五年建设规划、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立项、设计方案等,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开展决策后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第八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管理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校长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基本建设管理,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财务、审计、资产、纪检监察、后勤、保卫、现教中心、规划、基建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1.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承担建设项目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职责,同时负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的监管,对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

2.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经费筹措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负责筹措基本建设经费、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核算、审核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编制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完成固定资产入账等。

3.审计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项目建设的技术经济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各项工作进行审计与监督,负责管理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合同、结算及竣工决算审计等。

4.纪检监察处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参与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等重要环节的监督;负责受理信访投诉和对违纪违法行为开展纪律审查。

5.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固定资产入账审核、交付使用的交接以及不动产权证**工作。

6.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为校园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及建设项目立项实施等提供依据。

7、保卫处参与建设项目消防、安防监控系统设计方案论证及验收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移交后消防和安防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参与校内施工现场、临设消防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后勤管理处负责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条件(如水、电匹配等)的保障工作;参与建设项目水、电、气管网系统,绿化设计方案论证及验收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移交后水、电、气管网系统和绿化的管理工作。

9.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参与建设项目弱电系统设计方案论证及验收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移交后弱电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立建设项目使用单位(管理部门或职能部门,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指派专人参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审核确认功能布置方案,并对有关涉及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重大事项的变更、设计招标需求文件、主要设计文件、项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进行会签。

第三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十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要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做到统筹规划、量力而行,符合标准、经济适用,注重质量、确保安全,把握节奏、教学优先。

第十一条 校园规划要依据教育厅批准的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区所在地城市规划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编制校园规划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全面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校园规划经学校决策会议研究通过后,报政府规划主管部门逐级论证、审批(或备案),再在校内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校园规划具有权威性、连续性和严肃性,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临时性建筑均需严格执行校园规划,不得随意变更,不得随意插建不符合规划的工程项目。确需变更和新增加建设项目,需经学校决策会议研究通过,报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凡未经批准乱搭、乱建的建筑物,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应无条件拆除。

第四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 基建处根据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并报学校决策会议审核批准。建设项目必须依据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实施,未列入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启动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首先应在学校立项,校内立项程序为:

1.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须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目标需求及必要性、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及资金筹措建议等内容。

2.基建处对立项申请内容进行相应的技术经济咨询或论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选址、投资估算和经费来源等,报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3.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规划进行审核论证,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决策会议研究审定。报学校决策的立项申请应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目标需求及必要性、建设地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技术可行性分析、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资金筹措建议等内容,并附拟建地点的平面位置示意图。

4.学校决策会议批准后,确定项目在学校立项,列入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校内立项后,由基建处牵头,会同使用单位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开展项目方案设计,报学校决策会议审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需由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学校决策会审定后,报教育厅和发改部门审批,发改部门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确定项目正式立项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务必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存在下面情况之一时,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1.逾期未开工建设的。

2.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3.总投资超过批复金额10%的。

第十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要求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规模和变更设计方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责任制。基建处是学校建设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根据学校项目法人授权,基建处指派项目负责人、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代表学校进行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项目负责人执行两级管理,对项目管理总负责,对施工现场管理负责,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向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项目法人向政府主管部门签订五方责任承诺书。

第二十条 基建处负责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环保、消防、人防、施工、绿化、防雷等各类报批手续。学校每年为拟开工项目安排专项资金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根据立项批复文件,以及使用单位具体需求,编制勘察、设计任务书,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勘察与设计工作。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按照前期调研、现场踏勘、勘察设计、方案设计、概算编制,初步设计(含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图纸讲解、成果确认等步骤依次推进。勘察与设计成果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相关规范及强制性标准。 勘察与设计工作应保证必要的设计周期,确保勘察与设计成果的质量,满足投资控制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基建处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组织使用单位及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设计工作,施工图设计成果应经使用单位及校内相关职能部门书面签章确认,重大项目的阶段设计成果均须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决策会议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严格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控制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消防安全、实验室安全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招标投标或采购制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且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理大学基建工程项目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等学校有关采购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依法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都要依法按程序订立合同。合同的起草、审核和签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理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基建处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并负责督促项目建设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工程监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开工前审批制度。严格执行政府主管部门的项目报建程序,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批准,任何基建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开工。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基建处依法建立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参与项目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负责。若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基建处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督促、检查各施工单位及专业配套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机构、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等,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大理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等学校工程投资控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变更签证的管理,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筑面积、项目投资和建设用途。

1.未超预算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变更超过200万元(含)的,需提请学校决策会议审批;单项变更100万元(含)以上200万以下的,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项变更10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管理处根据相关流程处理。

2.超预算投资建设项目调整需提请学校决策。超预算总投资10%(含)以上的经学校决策会议审批通过后报发改部门审批,并签订补充合同。若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单位在已确定的功能需求上提出新的需求引起的重大变更,基建处在项目批复的投资估算范围内,在不影响重要施工时间节点及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尽可能满足使用单位的需求。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基建处报请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及规划、土地、环保、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绿化、抗震、防雷等专项验收,组织学校财务、审计、资产、保卫、后勤、现教中心等职能部门及使用单位进行工程使用功能验收,并按照学校工程移交相关制度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基建处等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竣工备案、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及项目产权证书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基建处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项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间的维修及服务。

第三十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基建档案管理制度。基建处负责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审核等工作,并按规定将竣工资料移交地方城建档案馆和学校档案馆。

第三十五条 实施改、扩建工程时,不得擅自变动建筑结构。涉及建筑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论证及设计,没有完整的施工图不得施工。

第六章 项目审计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原则上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支付。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可对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审计。建设项目严格按《大理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理大校发[2024]37号)执行审计。


第七章 建设资金管理

三十八 财务处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应在防范财务风险的前提下,负责牵头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财务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下达工作,并负责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建设资金应依法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 财务处负责按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原则上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学校预算支付范围的,资金支付按照学校基建财务的有关审批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支出应严格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总额不得大于工程合同金额的30%,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总额不得大于工程合同金额的85%,确保资金安全及工程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审批具体要求:

1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和财务处负责人会签审批;

10-20万元的,另须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

20-30万元的,另须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30万元以上的,另须校长审批;

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每笔工程款支付均需审计处负责人会签审批。

四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3 个月内(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 6 个月),将结算资料送达审计处实施审计。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竣工财务结算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工程项目审计报告是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必备依据。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束后基建处向学校作定案汇报和办理工程决算备案手续。

四十三条 按照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提出退还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申请,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等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并分别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退还手续。保修期间,若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拒绝履行保修义务,基建处另行组织实施,发生的维修费用从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中扣除。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在结算审计完成后3个月内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务处负责编制,基建处配合。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处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后,由财务处报学校审核。学校审查核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核定新增资产价值。

第八章 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的内部监督长效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基建管理实行廉政承诺制。廉政承诺人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相关规定。

四十七 建设项目实行阳光工程,接受社会监督。基建处负责做好基建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在单位网页上公开管理制度、操作流程、项目信息、招投标信息等。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将项目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特别是学校内部师生员工的监督。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举报。

四十八 探索建立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就项目设计、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以及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按规定公开。

第四十九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管理不规范、制度执行不严格的,或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腐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或违反规定程序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十条 加强学校内部基建管理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单项工程建设中若因某一部门的工作不力,给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带来影响,将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鼓励参加国家和云南省组织的基本建设领域评优活动,对获省级及以上奖励的管理人员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基建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管理、施工组织、质量控制、安全管理、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资产交付等关键环节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基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