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日期:2024年6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学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引导广大教师践行教育家精神,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师德,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简称,具体是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中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必备的道德品质,是教师行业的道德要求。
第三条 师德考核是教师履职考核的首要内容,贯穿教师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员工,包括学校所属各类事业编制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柔性引进人才、银龄教师、在站博士后等参与学校考核人员。
第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领导学校师德考核工作,共同承担师德考核责任,是师德考核的第一责任人;校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考核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统筹全校师德考核工作,健全完善由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组织、协调和指导,校属各单位分工负责的师德考核工作机制。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等次
第七条 师德考核主要依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大理大学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考核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十个方面。
第八条 师德考核工作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主要考察教师日常师德表现和遵守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实行年度考核。
第九条 师德考核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一)凡出现《大理大学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所列“负面清单”行为,被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的,当年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二)其他人员师德考核结果为“合格”档次。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考核方式
(一)教职工师德考核与年度考核同步进行,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统一安排,校属各单位具体实施。
(二)师德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和单位考评相结合。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
(一)校属各单位组织教职工开展自评工作,教职工本人填写《大理大学教职工师德考核评价表》,围绕岗位履职情况,对师德情况进行客观全面总结。
(二)校属各单位考核工作组在核实教职工个人材料基础上,结合教师自评情况进行评议并初步提出考核等次,召开党政联席会确定教职工师德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三)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校属各单位的师德考核初步意见,报学校审定后公布师德考核结果。
(四)师德考核结果通知到每一位被考核教职工,经确认签字后,存入师德档案。
(五)对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校属各单位应与当事人谈心谈话,督促其整改。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师德考核结果运用于教师管理和教师学术职业发展全过程,作为岗位聘用、岗位晋升、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申报、评奖评优、教师资格认定等工作的首要依据。
第十三条 教职工师德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年度考核的定性考核为“合格”;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的定性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考核结果后10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诉,所在单位应在3日内给予答复;对所在单位答复仍不满意的,可向学校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接到复核申请后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师德师风举报邮箱、公开举报电话,畅通师德投诉渠道。
第十六条 校属各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宣传引导和督促落实,切实做好教职工师德考核工作。对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校属各单位要把师德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单位师德考核实施细则,切实承担起师德考核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