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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大学教职工师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浏览: 日期:2024年6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学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引导广大教师践行教育家精神,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师德,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简称,具体是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中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必备的道德品质,是教师行业的道德要求。

第三条  师德考核是教师履职考核的首要内容,贯穿教师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员工,包括学校所属各类事业编制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柔性引进人才、银龄教师、在站博士后等参与学校考核人员。

第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领导学校师德考核工作,共同承担师德考核责任,是师德考核的第一责任人;校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考核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统筹全校师德考核工作,健全完善由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组织、协调和指导,校属各单位分工负责的师德考核工作机制。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等次

第七条  师德考核主要依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大理大学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考核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十个方面。

第八条  师德考核工作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主要考察教师日常师德表现和遵守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实行年度考核。

第九条  师德考核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一)凡出现《大理大学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所列负面清单行为,被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的,当年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二)其他人员师德考核结果为合格档次。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考核方式

(一)教职工师德考核与年度考核同步进行,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统一安排,校属各单位具体实施。

(二)师德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和单位考评相结合。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

(一)校属各单位组织教职工开展自评工作,教职工本人填写《大理大学教职工师德考核评价表》,围绕岗位履职情况,对师德情况进行客观全面总结。

(二)校属各单位考核工作组在核实教职工个人材料基础上,结合教师自评情况进行评议并初步提出考核等次,召开党政联席会确定教职工师德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三)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校属各单位的师德考核初步意见,报学校审定后公布师德考核结果。

(四)师德考核结果通知到每一位被考核教职工,经确认签字后,存入师德档案。

(五)对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校属各单位应与当事人谈心谈话,督促其整改。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师德考核结果运用于教师管理和教师学术职业发展全过程,作为岗位聘用、岗位晋升、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申报、评奖评优、教师资格认定等工作的首要依据。

第十三条 教职工师德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年度考核的定性考核为合格;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的定性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考核结果后10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诉,所在单位应在3日内给予答复;对所在单位答复仍不满意的,可向学校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接到复核申请后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师德师风举报邮箱、公开举报电话,畅通师德投诉渠道。

第十六条  校属各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宣传引导和督促落实,切实做好教职工师德考核工作。对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校属各单位要把师德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单位师德考核实施细则,切实承担起师德考核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